“我很同情他們,政府應該採取更關懷的態度,看看他們的興趣,成立飆車黨俱樂部,給他們登記。他們在馬路上、公共場合飆車是負面沒錯,但如果他們可在特定的地方進行電單車的活動,就不干擾社會大眾。”
那强奸犯呢 ? 是不是要成立个“强奸犯俱乐部” ??因为公共场合强奸是负面没错,但如果在特定的地方就不干扰社会大众。。还有,掠夺犯呢 ? 是不是要成立个“掠夺犯俱乐部” ??因为公共场合掠夺是负面没错,但如果在特定的地方就不干扰社会大众。。
根据尊贵的 YB透露,有高達48.1%的飆車族是為了打發时间, 但打发时间可以有很多方式嘛。。为什么要搞这种“危险性”高的活动??发生事故时,自己死了也就算了,但如果连累到其他人呢?
照我看,要减少青少年涉及这玩意儿,只须执法严一点,一捉到,定罪,打一鞭,伤痊愈后放出来。。好过花纳税人的钱搞俱乐部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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